罪犯严学明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649
江苏省镇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镇狱减建字第2076号
罪犯严学明,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半文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611098258,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罪犯严学明,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9月27日释放。
2019年12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严学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苏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严学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2021年9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苏05执35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没收沈华丽、严学明、王用刚没收个人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严学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