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罪犯欧阳剑锋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泉山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01-08 浏览次数:1205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欧阳剑锋,曾用名欧阳寒松,男,1991年1月 6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9101065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湖北路92号湖滨新村78号楼3 单元102室。曾因盗窃于2007年9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07年10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3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1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于2013年11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4年6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7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1年8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7 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24年5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5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对其逮捕,因其患病未予收押。
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苏0311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现罪犯欧阳剑锋因患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日(从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10日)。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2025年1月10日17时之前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反映。
监督电话0516-83637773(督察室)、0516-83637733(刑庭)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