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罪犯华勇武伪造公司印章罪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01-08 浏览次数:1177
公 示
华勇武,男,1975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506040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无锡市新吴区坊前路58号万裕苑106幢101室,住无锡市新吴区坊前路58号万裕苑259幢101室。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2024)苏0205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罪犯华勇武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华勇武以其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癌晚期每21天要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病例材料。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审核,罪犯华勇武患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癌介入术后轻度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脾功能亢进等病,肝癌需要住院进行介入治疗,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25年1月7日立案,现将罪犯华勇武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来信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6号,刑事审判庭;邮编:214101。
联系电话:051088225916、051088225912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