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纪舒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王爱芳 发布时间:2025-01-06 浏览次数:454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纪舒丹,女,1993年10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尤溪县人,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4)苏0282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罪犯纪舒丹于2024年10月28日在福建省尤溪县总医院生育一女纪昱希,现需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纪舒丹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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