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100号

    罪犯杨某宝,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零三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