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840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76号
罪犯王某华,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职高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6月1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1刑初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35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八万八千六百七十一元一角七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两万元、民事赔偿八万八千六百七十一元一角七分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