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84号

    罪犯田某,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7年1月17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23年4月11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8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