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105号

    罪犯高某祥,男,2001年7月18日出生,陕西省洛南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2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与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八万五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