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69

    罪犯周某园,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5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四百三十。周某园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1)苏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四百三十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