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52号

    罪犯谢某,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万元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