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38号

    罪犯伍某春,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伍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二十四万九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伍某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二十四万九千元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某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