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95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41号
罪犯王某东,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3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一万元已履行三千七百零三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