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232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58号
罪犯孙某立,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月10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12刑初7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苏04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