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740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50号
罪犯刘某原,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8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7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28日止)。
罪犯刘某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退赃退赔已履行十一万六千一百七十三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