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41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68号
罪犯林某锋,男,1986年1月3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初中一年级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5月16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9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林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二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