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49号

    罪犯柯某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浙江省仙居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1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柯某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七十八元。柯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苏06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柯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七十八元已履行一百七十三万六千五百二十九元八角三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