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22号

    罪犯张某,男,1995年1月27日生,四川省乐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5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92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多人共计人民币160266.7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