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束某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53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20号
罪犯束某峰,男,1987年2月2日生,江苏省射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3年8月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束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束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束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