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20号

    罪犯束某峰,男,1987年2月2日生,江苏省射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3年8月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束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束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束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