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15号

    罪犯景某,男,1986年9月23日生,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1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9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景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景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九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