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32号

    罪犯姜某华,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2013年9月18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2月22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9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4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姜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