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14号

    罪犯胡某麒,男,1991年1月6日生,江苏省昆山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4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3刑初8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32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按照参与的犯罪数额对被害单位尚未追回的财产损失予以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责令退赃已履行27151.2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