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根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43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2号
罪犯陈某根,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3年4月21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22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