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张现武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867
罪犯张现武,男,1971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11111123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宋楼镇田楼村张庄95号。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4年6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丰县看守所以其患有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
2024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24)苏032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现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张现武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27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意见为“罪犯张现武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罪犯张现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张现武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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