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罪犯朱玉柱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1031
罪犯朱玉柱,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苏081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朱玉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朱玉柱以其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高血压、股骨头坏死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朱玉柱所患“高血压病、慢性肾脏病2期、左肾囊肿、双侧股骨头坏死”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朱玉柱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