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懿宁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4-12-28 浏览次数:992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1002刑更10号
罪犯张懿宁,女,1997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70621252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雨场山村张东垸五组44号。2022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23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因发现其怀孕未执行,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23)苏10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懿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懿宁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2023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苏1002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懿宁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2月13日,罪犯张懿宁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24)苏1002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懿宁监外执行。2024年11月27日,罪犯张懿宁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申请书》、《彩超影像检查报告单》等材料。
经查,罪犯张懿宁诊断为宫内妊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懿宁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