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2024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24)苏09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罪犯刘素平有期徒刑三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后,罪犯刘素平因病未予羁押。2024年10月13日,罪犯刘素平以身患尿毒症、不适宜羁押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病例材料。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鉴定,罪犯刘素平患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现将罪犯刘素平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175、0515-68558263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