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眼里,自行车属于慢速交通工具,骑行者也很难被挂上“飙车族”的名号,而实际上,失控的竞速自行车同样也有可能成为“马路杀手”。一些专业公路自行车和山地车可以通过调节变速器,将时速调成最快每小时60公里。该速度下,一旦车辆失控,则易造成交通事故,危及骑行者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自行车失控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颜某是一名来苏工作的应届生,也是一名公路自行车骑行爱好者。他花费1000元从网上购置了一辆专业的公路自行车,具备21档位调速功能。工作之余,颜某时常与骑友一起环湖骑行,享受竞速的乐趣。一天,颜某在非机动车道内高速夜间骑行,时速达到每小时38公里,就在颜某沉浸其中时,前方骑电动车的张某因电动车突发故障,将电动车停靠路边并下车查看,而颜某因车速太快躲闪不及,将张某撞倒在地。张某头部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医治疗,并实施开颅手术,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颜某却玩起了失踪,拒不出面。张某康复后,就各项损失赔偿问题将颜某诉至吴中法院。

事发后,张某因头部受到重创,失去了对事发时的全部记忆,而事发路段又没有监控录像,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件处理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为查明事实,多次前往事发路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路段前一路口安装有监控摄像头。承办法官为查明事实,多次前往事发路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路段前一路口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调取该路口的监控录像和事发后的询问笔录发现,颜某当时的骑行速度明显较快,其亦承认事发时其处于骑行状态,还带着蓝牙耳机听导航,张某则站在非机动车道内,并未骑行电动车。承办法官由此认定,事故是颜某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避让不及导致,存在严重过错,应对张某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颜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近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骑行本是一种健康、环保且充满活力的出行方式与运动选择。然而,随着骑行团体日渐壮大,一些不文明的骑行行为也随之出现。尤其是一些“暴骑团”,为了追求竞技感,抢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超速追逐,骑行时速甚至可以超过 40公里,影响城市交通安全。健康、环保的自行车骑行,被誉为现代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打着“健康”旗号的违法违规骑行不可取。法官提醒骑行爱好者,文明骑行,不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制造者”,让骑行回归健康运动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