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技术人员窃取技术工艺 被判赔偿两亿多
作者:南京晨报 姚均祥 发布时间:2024-12-24 浏览次数:3879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12月12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产业转型升级、“府院联动”促推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兴产业发展、有效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案例,展现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
收买员工窃取技术工艺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江苏高院审理的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一。案情显示,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拥有“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以下简称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以下简称4020工艺)。翔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某某通过收买圣某公司技术人员等方式窃取圣某公司涉案技术工艺,并利用窃取的技术改造、新建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线,生产RT培司、4020防老剂。翔某公司因此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相应刑罚。
另设公司生产侵权产品
此后,该公司脱壳另行设立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某公司),由晋某公司及其临猗分公司在原翔某公司的厂房内,使用涉案生产线以及窃取的技术工艺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翔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圣某公司认为,陈某某、晋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圣某公司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被诉侵权生产设备,连带赔偿圣某公司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一审期间,法院根据圣某公司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陈某某、晋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RT培司、4020防老剂,并查封生产设备和涉及RT培司、4020防老剂生产技术资料的纸质、电子等载体。陈某某、晋某公司拒不执行。
判决:停止侵权 赔偿两亿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技术工艺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构成技术秘密。陈某某窃取涉案技术秘密并使用,晋某公司作为翔某公司的接替者,明知涉案侵权设备系翔某公司通过贿赂、盗窃等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完成,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均构成侵权;陈某某为延续其侵权行为设立晋某公司,应当对晋某公司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晋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并对圣某公司主张的赔偿额(包含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予以全额支持。
陈某某、晋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额予以维持。二审期间,法院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陈某某、晋某公司均予顶格司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