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2007429,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南京市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自200751起施行。以裁定形式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方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南京市法院自2006331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南京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全市法院共对1400多件案件启动了执行威慑机制,已有1078件难执行案件得到执结,执行到位标的额达1.6亿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是,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难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被执行人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想方设法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躲避法院执行是"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这部分案件占难执行案件总数的20%左右。为此,今年南京市法院在雨花台区法院进行了以裁定形式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方法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自今年元月12日起试行此项执行方法,至422,100天时间,向190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的民事裁定书,截止目前已执结117件,其中自动履行案件为5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71.4%,结案标的额为456.8万元,自动履行到位标的额217.57万元,占总标的额的47.63%

以裁定形式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方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O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公民、法人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都可以予以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以裁定的形式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执行方法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实行以裁定的形式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大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这一执行方法要求在执行程序开始,被执行人若非立即履行义务,就应负担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责任。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要么主动履行义务,要么真实地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要么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无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些都将成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能否采取拘留、罚款、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这种用裁定的方式责令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是执行工作的一项创新。明确规定用裁定的方式责令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人民法院对那些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的被执行人,其行为就是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直接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以裁定的形式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将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和执行成本。

三是实行这一制度,加重了被执行人的责任,将会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裁定书后,必须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或其他对履行义务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不申报财产或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则依法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将对被执行人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迫使其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这些财产可供执行,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会主动拿出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然也就提高了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

四是教育案件当事人和义务协助人,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以裁定的形式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的通知,如果被执行人落实了法院的要求,如实申报了财产,如果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够满足案件执行的需要,法院将会很快办结案件;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落实法院的要求,不如实申报财产,有协助义务的义务人帮助被执行人隐瞒财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查证属实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一些案例广大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人也是一次生动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广大案件当事人遵守法律的规定,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