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江苏法院海事审判十件典型案事例向社会发布。据介绍,本次选取的案事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船舶建造、海上旅客运输、多式联运、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常见海事海商纠纷,以及海事刑事、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总结了江苏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开展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的经验举措。

本次案事例的发布,旨在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其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创新跨省异地劳务代偿——周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引人关注。

据悉,2020年禁渔期间,周某鼓动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出海捕捞生产作业,并承诺所有捕获渔获物由其收购。二人在周某的鼓动和组织下,先后四次到禁渔区,非法电捕捞大黄鱼等水产品,并以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周某贩卖至农贸市场。基于非法捕捞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等3人对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周某等3人拖网、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影响了鱼类、虾类等海洋水生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破坏了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已经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环境侵权责任。周某等3人对海洋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南京海事法院考虑到周某等3人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判决以劳务代偿方式替代履行部分生态修复责任,并确定浙江省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两名浙江籍责任人的替代性劳务进行监管。周某、朱某甲、朱某乙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系南京海事法院首次受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江苏省内首例判决以跨省异地劳务代偿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