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被困电梯致受伤 物业公司如何担责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赵纯碧 发布时间:2024-12-24 浏览次数:1151
高层建筑作为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标志,电梯早已融入了现在人们的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业主在享受电梯便捷性的同时,也可能面临一些安全隐患。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梯故障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这天,李先生像往常一样出门上班,他按下电梯按钮后发现电梯没有反应,刚准备通知物业前来维修,就听见电梯井里传来微弱的呼救声。原来是电梯出了问题导致有人被困在了里面。他赶紧打通物业电话,告知了具体情况,并要求物业抓紧过来救人。电梯抢修人员打开电梯门后发现,事故电梯未准确停靠在楼层,电梯与楼层地面存在大约30厘米高度差。而电梯里的姚某已年近九旬,被困电梯近40分钟,获得救援走出电梯时不慎跌倒受伤,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左侧股骨骨折等。
姚某认为,物业公司对电梯维保不力,造成电梯困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将物业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收到李先生信息后第一时间派出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姚某走出电梯时不慎跌倒受伤,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履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即案涉电梯的维修及养护等管理义务。现姚某因电梯故障被困,走出案涉电梯时摔倒受伤,物业公司对因电梯故障导致的该事故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电梯与楼层地面存在高度差是电梯故障后产生,姚某无法预见,且姚某年近九旬,长时间被困电梯,即便应激反应能力较弱,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对姚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7万余元。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小区电梯作为公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需要维修时应由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抢修,且维修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具有电梯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应当进行审慎的管理及注意义务,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定期检查电梯内救援按钮、电话及监控是否完好,尽量避免电梯困人、坠落等突发安全事件的发生,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内开展被困电梯时如何有效自救的相关培训及展示宣传,避免电梯故障后进一步的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