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浩楠,男,汉族,2004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

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苏1323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王浩楠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王浩楠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王浩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泗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7-85279218,联系人:张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