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刘小春暂与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刘小春,男,1968年5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9220119680530181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728号1019室。

      2023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23)苏0583刑初895号刑事判决书,对刘小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犯刘小春以严重脑出血为由,申请暂与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刘小春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4年12月6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刘小春暂与监外执行案的立案情况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与公示次日起三天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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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