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诉讼退费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二)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三)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四)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正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既然是预交,在一审裁判生效或者二审终审裁判做出且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就必须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负担数额,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进行结算,这里包括两方面的情况:一是敦促当事人补交预交数额少于实际负担数额的差额;二是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多于法院确定的实际负担数额的部分退还给当事人,这就是所谓的诉讼退费。

二、人民法院诉讼退费的几种情形

法院诉讼退费管理与诉讼费收费管理一样,是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目前,人民法院就案件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启动退费程序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后,案件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或者改变部分请求,减少标的额的,退还减少标的额相应的费用;

2、当事人自动撤诉或人民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退还一半受理费给当事人;

3、当事人只就裁判文书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上诉,但按一审的案件受理费数额缴纳上诉费的,退回未上诉部分相应的诉讼费;

4、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规定期限内均上诉的,法院在案件审结,诉讼终结后,退还胜诉方所预缴的上诉费;

5、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立案时按原告诉请的财产标的收取的诉讼费,将财产标的相应的诉讼费退还给当事人;

6、原告的部分诉请应另案处理,法院将本案不予处理诉请部分所缴纳的诉讼费退还当事人;

7、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后,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情况属实,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同意减免申请的,退还或部分退还受理费;

8、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法院按照退费程序办理移交诉讼费用手续;

9、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退费情形。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诉讼退费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加强对诉讼退费的管理和监督是法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诉讼退费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诉讼制度中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着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反映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水平。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综合考虑内外因素,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外部方面

1、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作为依托国家职能而具有执收执罚权利的法院将诉讼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缴入国库管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既然是预收诉讼费,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就存在结退诉讼费问题。因此,法院要与财政部门协商建立诉讼费退费“备用金制度”,即诉讼费在缴入国库前留存一定比例(一般来讲为诉讼费收入的15%)的备用金在财政专户上,以满足法院诉讼退费的需要。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确保人民法院案件诉讼退费有资金保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使一些胜诉当事人因为未能及时领到诉讼退费而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

2、在诉讼收费过程中,法院和上门收费银行之间要明确各自的职责。这里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要严格按照“立案庭确定诉讼收费数额,财务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管理”的票款分离、收缴分离的原则,做好诉讼费的征收工作。法院财务人员凭当事人提供的由立案庭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开票,银行凭法院财务部门开具的诉讼费收费票据收款。这样,诉讼费数额的确定、开票和收款由不同部门人员担任,相互牵制,互相制约;(2)、在法院财务部门人员缺少的情况下,诉讼费收费收据也可以由银行收费人员代开,但法院财务部门与银行人员之间要建立必要的牵制办法,包括票据领用和缴销制度,票、款定期核对制度,定期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制度等,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3)、对于没有启用诉讼费网上查询系统的法院,要设计一种诉讼收、退费登记表,由银行逐户登记收费情况,内容包括收费票据号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案号、收费金额、收费方式、退费金额、退费承办人、退费时间等。表格一式两份,立案庭、财务部门各执一份。退费时,财务部门除了审核退费票据、内部审批单据、跟踪卡片外,还要根据业务庭提供的内部审批单上记载的收费时间和票据号码,查询收、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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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方面

1、法院应建立和健全诉讼费收、退费跟踪管理制度。当事人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变更诉讼请求情况以及退费情况在跟踪卡片上详细列明,卡片随案件流程管理而传递。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退费时,除开具诉讼费退费票据、填写退费内部审批单,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跟踪卡片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跟踪卡片与诉讼费明细账核对,确保账、卡记录一致后在卡片相应栏中签字,办理相关退费。

2、法院要设计符合自身实际的诉讼退费内部审批单据,加大对诉讼退费的监管力度。内部审批单的格式大致包括以下要素:(1)、退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2)、单位填写账号和开户行;(3)、诉讼费缴费时间和缴费票据号码(便于财务部门与明细账核对和登记诉讼收、退费登记表);(4)、退费理由和承办人姓名;(5)、业务庭庭长审核签字;(6)、院长审批签字;(7)、财务人员接收票据时间及签字(监督财务人员及时办理退费业务)。

3、法院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退费手续是否完备,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退费手续:(1)、个人退费的,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办理手续;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经校验无误后退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2)、单位退费的,法院承办人开具退费票据和退费内部审批单,由单位在退费票据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提供账号和开户行,法院财务人员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退费;(3)、对没有账户或账户被查封、冻结的单位办理退费时,单位必须提供没有账户或账户被查封、冻结的事实依据以及要求以现金方式退费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交法院财务部门办理现金退费;(4)、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由代理律师前来办理退费手续的情况,法院财务部门一定要严格审查律师是否持有权利人的委托授权。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委托该律师前来领取现金(个人诉讼)或将该笔退费转至某律师事务所(单位诉讼)的理由,防止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4、法院要将诉讼退费管理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承办人员要怀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将退费票据附卷联和收、退费跟踪卡片及时归档。个案办结时,承办人员要核对诉讼收费情况,诉讼费负担的方式和诉讼费补缴或退费情况,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法院案件督查组要将退费情况列入经常性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并纳入责任追究,评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按规定收费、增加诉讼请求有没有补交诉讼费、应退诉讼费有没有及时退还以及跟踪卡片填写要素是否准确等,并将主要内容与个人年终考核联系起来。

5、法院在加大对诉讼退费监管力度的同时,要着重处理好规范管理与方便群众退费的辨正关系。“司法为民”是法院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宗旨,我们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的同时,要时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抓好诉讼退费管理中同样要贯彻这一精神。

规范管理与方便群众退费二者是辨证统一的,不能简单地把两者对立起来。“规范管理”是从法院内部管理的角度上考虑,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用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各项管理行为,堵塞漏洞。“方便群众退费”要求我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强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明确责任,着力进行整改。例如:(1)、建立诉讼退费“一站式”服务窗口,整个退费手续在“一站式”服务窗口就能全部完成,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了诉讼当事人,从而树立法院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2)、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及时为前来法院参加开庭的当事人结退诉讼费用,避免当事人为领取诉讼退费而来回奔波,也有利于案件承办人及时将卷宗归档,既方便了诉讼当事人,又节约了法院的诉讼成本。

四、小结

规范诉讼退费管理,是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客观要求,是树立法院特别是法院行政装备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更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 “和谐法院”的客观要求。法院行政装备部门的同志们必须按照“规范手续、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探索出一条适合法院自身工作实际的诉讼退费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