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全监外执行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419
罪犯龚全,女,1991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
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2年12月14日,本院以(2021)苏0583刑初20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龚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11月25日,罪犯向我院邮寄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出生证明一份,证实2024年2月1
6日,罪犯龚全生育一子,尚处于哺乳期。
本院将该情况函告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该院认为罪犯龚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对罪犯龚全暂子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龚全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龚全暂子监外执行。
罪犯龚全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昆山市
罪犯龚全哺乳期限自2024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