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用的基本常识
作者:张立琢 潘淑泠 发布时间:2007-04-30 浏览次数:3086
一、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与行政诉讼时依法应当交纳和支付的各种费用。(这里要注意交纳和支付两个不同的字眼,它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性质,下文详述)
二、诉讼费用的构成和范围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部分,在学理上又可分别称为“裁判费用”(或称“程序启动费”)和“当事人费用”。其中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即裁判费用(程序启动费)属于国家规费,具有税收的性质,不少国家称之为诉讼税(如日本),反映了当事人交纳这项费用时与国家之间形成的公法上的关系,也是当事人提起民事与行政诉讼程序的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拒绝交纳,则国家拒绝启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其他诉讼费用则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进行某项具体诉讼行为时必须耗费的支出,如果当事人拒绝支付这些费用,则法院对该项具体诉讼行为就无法开展或持续进行下去。
三、性质和特点
诉讼费用交纳和支付反映了2层法律关系。一是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诉讼程序启动环节。交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反映了当事人与国家之间形成公法上的关系,启动了诉讼和执行程序;二是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当事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这层关系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和诉讼结果出现时。在诉讼过程中当需要进行某项具体诉讼行为时,当事人必须向有关机构或单位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这种费用的支出与法院受理案件与否没有关系,只对某个具体诉讼环节能否进行或对整个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下去起影响作用。当事人负有的义务是向有关机构或单位或向对方当事人支付某些费用;在裁判结果出现时,败诉方当事人须根据法院判决向胜诉方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这种费用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在私法上的关系,不同于国家规费性质。因此,诉讼费用总体上具有国家规费性、对胜诉当事人的经济补偿性和对败诉当事人的制裁或称惩罚性。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及具体情形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诉讼终结时,诉讼费用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是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确定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除此之外,还有些案件,当事人并非全败或全胜,而是各有胜负,这时诉讼费用采取分担原则。另外,诉讼结果可能以撤诉、调解、和解、终结等方式结案,这些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又会体现出协商承担、法院决定承担等特殊性。
概括起来,诉讼费用的负担有如下8种情形:
1、败诉方负担;
2、按比例负担。主要指当事人各有胜负的情形;另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败诉的情形,应由各共同诉讼人根据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或份额,按比例分担诉讼费。
3、协商负担。主要指调解或和解结案的情形,也包括离婚案件;
4、原告或起诉人负担。指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还包括一些驳回起诉、上诉的案件;
5、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包括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但就诉讼费用负担达不成一致的案件等;
6、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指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等案件。
7、责任人负担。如申请保全错误或不适当而必须负担的申请费;
8、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指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违法的行为,因而发生的费用,应由行为人负担。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伪证人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又如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逃匿、逃避送达,法院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都应由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五、关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制定依据
了解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制定依据对理解具体的标准有帮助。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制定诉讼费用标准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三个依据: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从国家规费层面,要考虑社会大众的一般支付能力和保障民众的诉权,也要考虑抑制滥诉行为;从对当事人的补偿和制裁层面,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害结果、以及震慑作用等因素,过高或过低效果都不好。二是案件的诉讼性质和非诉性质。诉讼案件指就实体法上权利的存在与否等实质事项有争执的案件;非诉案件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由于两类案件处理的程序不同、繁简难易、工作量都有区别,诉讼成本也就不同,因此,在收费标准上也应有所区别。三是案件的财产性与非财产性。财产案件按标的计收诉讼费,非财产案件按件计收诉讼费。财产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能够折算为一定数额的金钱。非财产案件指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争议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案件,通常指各种人身关系的案件。民事案件的财产性与非财产性对诉讼费用征收标准的确定影响最大。
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分两大块内容,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案件受理费指诉讼类案件的程序启动费;申请费指执行案件及非讼案件的程序启动费,非讼案件包括申请保全措施、督促程序案件、破产案件、海事案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