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11号

    罪犯陈振文,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8050638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6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振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振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