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吴志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628
罪犯吴志岗,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3040986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志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5日止)。
罪犯吴志岗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