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阚世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1377
罪犯阚世吉,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0010733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0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阚世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101.85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苏03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于2021年7月1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继续执行。
罪犯阚世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101.858万元未履行,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阚世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