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帅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657
罪犯李帅,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81010815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8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帅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31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5月、2024年1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