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灵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624
罪犯张灵杰,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3121603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04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灵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苏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灵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灵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