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58号

    罪犯徐旭东,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6061802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3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旭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旭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徐旭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综合考量该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旭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