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三何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624
罪犯三何,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人,傈僳族,半文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332119770308067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24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三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三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