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54号

    罪犯李中举,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7030211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21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中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3.3997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苏12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中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3.39978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中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