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金文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549
罪犯金文柱,男,2003年2月23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302003022304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22年2月曾因殴打他人,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2023年2月14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830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文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金文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文柱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