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52号

    罪犯金文柱,男,2003年2月23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302003022304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22年2月曾因殴打他人,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2023年2月14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830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文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金文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文柱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