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黄一铭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656
罪犯黄一铭,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31003197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02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一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43.34723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苏13刑终9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6日止)。
罪犯黄一铭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履行二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43.347234万元(已履行人民币270.974019万元,其余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一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