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郝伟楠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557
罪犯郝伟楠,男,1999年3月19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9031910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郝伟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郝伟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伟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