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赵兴,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94100423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5年11月20日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7月17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6月8日刑满释放。

    2022年7月18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赵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