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786
罪犯张华,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5103018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8年2月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1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33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九千二百八十元六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折价款人民币21.92806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