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李军,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9081115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苏刑终111号刑事裁定,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刑初21号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李军、罗卡、曾永忠、唐沅明、曾志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部分,发回重审。2022年4月9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民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100万元(判时已履行人民币141万元,法院已执行人民币15.094628万元)。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2日